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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首次大修,常州职教界专家权威解读

2022-05-05 21:28:42 

常报全媒体讯(杨曌)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职教法如何与时俱进?将给教育体系带来怎样的改变?“普职分流”依旧存在?记者连线江苏理工学院职业教育学部副主任臧志军,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李雄威,常州幼儿师范学校正高级讲师郝晓霞,共同解读新职教法。

Q:新职教法将给教育体系带来怎样的改变?

李雄威:新职教法树立了职业教育新地位,开辟了职业教育发展新纪元,对高职教育的改革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自建国以来,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让高职教育不再“矮人一等”,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扫清了障碍。它将破除职业教育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公务员招考中的学历歧视和技能漠视,为职业教育学生营造出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也为人民群众尊重职业教育、认可职业教育、选择职业教育注入强心针。

郝晓霞:在以往的社会认知里,普遍存在对于职业教育的刻板印象。对此,新职教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从人们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出发,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比如,切实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新职教法的很多表述中都明确提出是由“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倡导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在新职教法的表述中,“产教结合”改为了“产教融合”,一字之差,却格外有深意。“产教结合”具有滞后性,而“融合”就是要成为一体,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人才,共建共赢。

Q:新职教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而原职教法中对应的表述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因此,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请问您怎么看待?

臧志军:许多人注意到与原职教法相比,新法少了“分流”二字,于是将其解读成“初中后不再分流”。但他们没有注意到另一表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而这里的“职业教育”并未限定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所以中等职业教育不会被取消,分流当然也必然存在。之所以用“同等重要”这样的原则性用语,恰是因为分流并不能说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而“同等重要”则内隐了分流的要求。可以说,“同等重要”不是弱化了分流,而是强化。当然,出于法律的基础性、原则性等要求,这种强化并不是指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比例,而是指政府、学校、社会、企业要更加重视职业教育。

郝晓霞:“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是误读。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明确表示,新职教法第十四条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而作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两种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

Q:除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外,新职教法还有哪些亮点?

臧志军:首先是再次强调了学校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本次修法中加大了职业培训的篇幅,这预示着职业教育未来发展重点的转变:职业教育体系不仅是从中学向专科、向本科的学校教育的纵向延伸,也是从学校到企业、到社会的职业培训的横向延伸。我国的新增劳动力总量已呈下降趋势,无限劳动力供给正在成为过去,纵横两个方向的立体化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显然有助于提升劳动者主动、理性选择职业的能力。

其次是明确了学校办学层次与专业办学层次的分离。新职教法强调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举办本科层次专业,也就是“学院办大学”。这将引导专科高职院校做大做强优势专业以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而不是一味地想办法整体升格成本科高校。我国的专科高职院校数量与本科高校数量大致相当,如果学院办大学成为普遍现象,可以想象中国的本科层次职教资源将呈数量级扩大。这对学生和家长当然是利好消息。

第三是细化了地方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责任。新职教法中共有28处提到了地方政府的职业教育责任,一方面重申了地方政府在举办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地方政府在打造公平的职教环境方面的责任,在教育系统内部要求地方政府建设与职业教育重要性相称的经费投入、学生资助等体系,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建设跨教育系统的公共实训基地、公平的就业环境等。

李雄威:新职教法为专科高职院校中的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打开了通道,一方面可以抑制专科高职院校升本的冲动,另一方面也为专科高职院校学生继续深造搭建“立交桥”。允许专科高职院校中的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专业教育,将有效整合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为产业优化升级和技能型社会建设培养更多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的都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亟需法律的支撑。新职教法给高职院校吃下了定心丸,注入了新动能。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这些规定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让高职院校更加敢于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更加敢于开放融合办学,更加敢于整合社会资源。

编辑:吴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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